6. 球門:球門應設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,由兩根相距7.32米、與西面角旗點相等距離、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2.44米的水平橫木連接組成,為確保安全,無論是固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(wěn)定地固定在場地上。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,均應對稱相等,不得超過12厘米。球網附加在球門后面的門柱及橫木和地上。球網應適當撐起,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。
注:球網允許用大麻、黃麻或尼龍制成。尼龍繩可以用,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。
比賽用球
比賽用球應為圓形,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制成,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。
球的圓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。球的重量,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。充氣后其壓力應相等于0.6一1.1 個大氣壓力(海平面上),即相等于600-1100克/厘米’。在比賽進行中,未經裁判員許可,不得更換比賽用球。
國際理事會決議一
1.比賽所用的球,是比賽場地所屬協(xié)會或俱樂部的財物,在比賽結束時,應將球交給裁判員。
2.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制球的質料。任何經許可的質料,均應由國際理事會核準。
3.國際理事會已批準的規(guī)則對球所定的相等重量:14至16英兩等于396至453克。
4.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,應立即停止比賽,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。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(qū)內,如遇這種情況,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近的、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(qū)線上墜球恢復比賽。